最近碰到蠻多的女生想要去當酒店打工小姐,
都會問說到酒店上班要不要簽約。
事實上一般都是不需要簽約啦,
但是如果是有向酒店經紀公司有借貸關係的,
或許需要簽約的內容都不一樣,
我是覺得酒店打工小姐有她擔心害怕的地方,
酒店經紀也有他煩惱無奈的地方,
所以我覺得只要是雙方達成共識就好了!
我看過很多酒店經紀公司的約
是單方向的只保障酒店經紀,
完全沒有站在酒店小姐的立場!
不過還是要善意提醒
首先,就法律面而言,
你與經紀公司簽定的合約為一無效合約。
更別提在一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禁止規定
根本為無效規定的問題了。
先不論你有無訂立合約的完全行為能力,
雖然營業秘密法賦予企業公司,
有限制離職員工
於若干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之規定,
(營業秘密法第十條第一項)
但由於八大行業
本身為一般大眾所認為
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的行業,
(民法第72條)
故此已違反強行規定,
所以這個契約為無效契約。
(民法第71條)
所謂的合約只是方便經紀公司
用兄弟的方式解決啦,
只是處理上會比較麻煩,
所以如果沒有合約的話,
之後要換經紀也比較容易省事!
再者,以經紀公司角度
酒店打工小姐
想要換酒店經紀、或是換店家,
我一定會順著小姐的心意幫忙,
即使是小姐想從我這裡跳去別的經紀~
我只有一個原則,
什麼事都可以提出來討論、溝通,
不要有任何欺騙的行為發生,
畢竟這個圈子那麼小,
最後還是會發現的,到時候情何以堪啊!
當然我會希望知道原因啦,
畢竟每個人都還會有成長的空間
也希望自己越來越好,
至於剩下的就採尊重的態度吧,
只是每個人要為他自己做的選擇負責,
未來是不是真的會比較好,
就看自己的造化了!
因為這行說的比做的話,
說的很好聽,做的很無力的人太多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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